警察雖然違反比例原則,但就適法性上並無不當。這些人群眾無故不配合公務員行使職權,其實警察是有權利帶走他們的,而且在場所有的人可以通通帶走。但是在那之前,警察如果沒有相當性的理由,只要能確認人民身分,確實也不能違法逮捕羈押。但是這群人不配合在先,就警察行使職權來說,是有相當的理由來行使公權力的。當事人只能依警察妨害自由罪提起告訴,但是非當事人的拍攝群眾群起鼓譟,聚眾妨害公務,首謀者可是處罰可是不輕哦,尤其那個拍攝的,已經具備首謀的客觀條件(話實在太多了,還主導拍攝場面),還特地錄下自己捉著公務員衣袖的畫面證據,最後沒被捉,真的是有點納悶,我猜後來的長官,應該也是想息事寧人吧,畢竟台灣的社會以媒體為大,而非法律程序優先,大概是看對方沒持軍械,自己人卻對空鳴槍,下意識以為是自己人不對......。
國家廢了違警罰法、流氓檢肅條例,是為了賦予人民更多的人權,但這些鼓譟的群眾卻濫用人權,做無理的抗爭,連公權力都不放在眼裡,還以為媒體是他們的靠山,這就是台灣的亂象!媒體用自己的故事充當起審判機關。而立法超前,及台灣的法治觀念尚未普及,就被人權團體的要求廢止惡法,但守法的人依舊守法,不守法的人卻更加難治了。
關於Mobile01的精采論壇:http://www.mobile01.com/topicdetail.php?f=37&t=765003&p=1
留言